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近日印發(fā)《關于公寓類居住房屋用作社會主體出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通知》,通知自2024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通知明確,深圳市行政區(qū)域內(nèi)已建成使用且符合以下條件的公寓類居住房屋用作社會類保租房的活動:房源應當具有權屬證明文件,且房屋用途為商務公寓、公寓等用途;運營管理單位作為申請人的,申請認定時房源收儲合同或者委托運營合同剩余期限不少于三年;房源規(guī)模不少于十套;已按規(guī)定經(jīng)過房屋結構、消防、地質(zhì)災害安全隱患排查。
來 源: 房訊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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